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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拍卖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2009-03-03 00:00:00

(2009年3月3日深圳市拍卖业协会二届四次常务理事会暨二届三次理事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拍卖业协会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根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深圳市拍卖业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时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缴纳的会费是协会正常开展工作和组织各项活动经费的主要来源。
    第三条  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应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做到勤俭节约、合理开支。
    第四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会费标准: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0元;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其他普通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第五条  会员应于每年6月1日前缴清全年会费。新入会的会员应在收到批准入会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缴纳当年会费。
    第六条  协会收到会员缴纳的会费后,应向缴费单位开具由广东省财政厅印制的《广东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
    第七条  会员无正当理由拖欠会费超过一年的,视为自动退会,予以注销会籍。
    第八条  会费应用于协会的正常开支以及开展与协会宗旨相一致的各项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会费开支审批权限由协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十条  协会应设专人负责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建立收支明细帐目。并于每年年终进行一次年度财务状况审计。
    第十一条  每年会费收支情况应向协会理事会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原2005年协会一届三次理事会(扩大)会议修订的《深圳市拍卖业协会会费缴纳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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