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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拍卖业协会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2008-04-18 00:00:00

          (2008年4月18日深圳市拍卖业协会二届二次理事会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运行机制,调动法定代表人履行职责的积极性,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深圳市拍卖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任期内至少每两年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述职一次。
    第三条  法定代表人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个人履行职责以及完成工作计划(目标)的情况。
   (二)带领理事会执行本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工作思路以及在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和效果。
   (四)存在问题和经验教训,以及任期内的工作打算。
    第四条  法定代表人的述职报告要形成书面材料,实事求是。
    第五条  法定代表人的述职报告要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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