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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拍卖行业公约
2005-01-21 00:00:00

 

(2005年1月21深拍协一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深圳市拍卖业协会章程》的规定,为了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反对不正当竞争,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凡在深圳市范围内开展拍卖活动的拍卖企业、拍卖师和从事相关工作的个人必须遵守本公约。

第三条  所有拍卖企业和从事拍卖工作的个人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注册执业拍卖师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广东省拍卖业协会及深圳市拍卖业协会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五条  拍卖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对拍卖企业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以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综合素质。

第六条  拍卖企业的拍卖程序必须规范。拍卖公告的内容、发布方式、拍卖成交结算、产权过户和委托移交、出库等应当按程序规范运作。

第七条  拍卖企业应遵守国家税法规定,按章纳税,不得偷税漏税。

第八条  拍卖企业不得把企业的拍卖经营权以承包、租赁的方式,交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九条  拍卖企业不得聘用国家公务员作为专职、兼职业务人员或公司顾问;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国家公务人员、委托方经办人员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或者物品。

第十条  拍卖企业不得搞暗箱操作,与委托人、竞买人串通,做私下交易。

第十一条  拍卖企业不得违反拍卖程序,先确定购买者和成交价,再进行虚假拍卖。

第十二条  拍卖企业不得在拍卖活动中雇佣或者指使他人操纵价格,托市炒作,制造虚假竞买气氛,诱导竞买人。

第十三条  拍卖企业不得利用财物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争取拍卖标的。

第十四条  拍卖企业不得以降低佣金甚至零佣金或者低于拍卖合理支出收取佣金为手段排挤竞争对手,引起同行企业间的恶性竞争。

凡属公物拍卖的:向买受方收取的佣金不得低于成交金额的3%。凡属非公物拍卖的:向委托方和买受方各收取的佣金不得低于成交金额的3%。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各拍卖企业应当团结协作,不得互相拆台、恶意诋毁、中伤同行;不得非法获取其他拍卖企业的商业秘密。共同维护深圳拍卖行业的信誉和拍卖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拍卖企业不得聘用非国家注册的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不得为非拍卖企业提供国家注册拍卖师主持拍卖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未经拍卖注册企业同意,其他拍卖企业不得聘用该企业的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拍卖企业不得限制国家注册拍卖师的正常合理流动。

第十八条  拍卖企业不得为未经公开拍卖的标的开具“成交确认书”。

第十九条  拍卖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吞或非法扣押应支付委托人的拍卖价款和拖延退还未成交竞买人交付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  深圳市拍卖企业应当共同遵守以上公约。如有违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拍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深圳市拍卖业协会负责本公约的实施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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