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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会上只有一人应价,拍卖是否无效?
2010-10-18 00:00:00

拍卖会上只有一人应价,拍卖是否无效?

来源:中国拍卖师

    2001年8月,东莞市拍卖行受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拍卖东莞市宏达公司办公大楼一幢,委托评估价为200万元。拍卖行工作人员随即进行了一系列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在拍卖7天前在《东莞日报》、《南方日报》刊登拍卖公告,在拍卖3天前带人到现场看样。拍卖开始前有15人办理了参与竞买手续。9月8日上午,拍卖会在拍卖大厅举行,拍卖师将评估价定为本次拍卖的起拍价,当拍卖师报出起拍价后,场下举起了一块号牌应价。拍卖师在报价3次元人再应价后即落槌成交。在场的被执行人当即提出异议,认为没有形成竞价,拍卖无效。同时在场的执行法官和工商局合同鉴证人员宣布有效,被执行人才不再坚持异议。
   
争议主要来自《拍卖法》第三条关于拍卖的定义:"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由于拍卖是一种价格竞争,因此当只有一个人应价时,表面上看起来,竞争就不存在了。因此有的人认为"两个以上的竞买者"是拍卖有效的基本条件。
    
在多数情况下,委托人对只有一人应价的情况是持认可态度的, 因为拍卖标的已经能够顺利售出,委托人已经可以收回预期的金额。持否认意见的,主要是强制拍卖品的原所有人。被执行人一方面希望拍品能够卖得高一些,另一方面也希望不能成交,以便拍品退回原所有人。
   
应该如何认识呢?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做一番分析。
   
首先,从销售工作来看,只有→个人应价的情况是多种多样的。拍卖信息发布的及时与否、广泛与否,都有相关法律规定。《拍卖法》 第四十五条规定:"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拍卖公告。"第四 十六条规定:"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拍卖的时间、地点;(二)拍卖标的;(三)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四)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七条规定: "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只要在拍卖日7日 前在当地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新闻公告,并且载明有关事项, 就应当认定信息发布是及时的,发布范围足够广泛。若不依据这一标准,则再多的拍卖准备工作都可能被认为是不够的。被执行人只是根据只有一人应价的情况就声称拍卖无效是不合理的。此外,作为拍卖中介机构,拍卖行一定会认真、全面的进行拍卖准备工作,因为拍卖行是市场行为主体,不仅它的经济效益与拍卖成功与否密切相关,而且拍卖行的品牌信誉也与拍卖成功与否密切相关。为了提高拍卖成功率和提高成交额,拍卖行往往会在更多的媒体上发布拍卖公告,并通过网络发布通告。如东莞市拍卖行,每一次拍卖都在两家以上报纸发布公告,对一些重要的标的,甚至利用信件、电话等手段,向潜在买 家发出通知。这样的准备工作实在无可挑剔。
   
其次,只有一人应价,往往说明了起拍价的准确。当一个拍卖标的无人应价时,表明起拍价定得过高,导致无人愿意应价;当应价的人太多时,从表面上看,既热闹又说明有人竞争,是符合拍卖精神的,实际上它表明起拍价定得较低。而只有一人应价,则正说明了起拍价定得很准确,符合市场行情,是科学的。2000年12月25日, 广州市国土局与某拍卖行合作拍卖四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其中两块国有土地使用权仅有一人应价,拍卖师报价3声后即落槌成交。拍卖会 后,公证员当场做了有效公证,国土局局长上台发言,表扬了此次拍卖标的的评估价和起拍价定得很科学、很合理,既避免了因定得太低而导致成交价可能偏低,又避免了拍卖不成交。竞买人一般在心理上认为起拍价即为拍卖标的的原值或略低于原值,最后成交价不应与起拍价相差太大。因此,如果起拍价定得太低,虽然意向竞买人踊跃举牌,但最后的成交价往往高不上去。如果起拍价定得比较高但又有人应价,则此时成交价往往会高一些,从而保护了委托人的利益。因此,委托人在看到应价的人很少时,不应单纯地认为买家人气太弱或拍卖行准备工作做得不够,而应考虑到此时可能委托人的利益得到了最好的保护。
   
其三,只有一人应价即认定为有效是有法律依据的。当拍卖师报出起拍价后,即为要约,只要有竞买人应价,此次叫价即为有效,直至有另外的竞买人以更高的价格应价,原应价才失效。《拍卖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因此,如果没有更高的应价,则原应价即有约束力,拍卖师落槌后,买卖即依法成立。拍卖的目的是为了成交,只要有人应价,就应该成交,只有在应价低于保留价的,才 可以认定为不成交。
   
只有一人应价的情况在拍卖中是经常出现的,特别是在降价拍卖中。在降价拍卖中,当拍卖师报出起拍价后,如无人应价,则起拍价下行,直至有一人应价为止。
   
因此,降价拍卖中绝大多数都是以一人应价而成交的。若仅有一人应价即为不合法,拍卖无效,则降价拍卖应属无效拍卖,但这怎么可能呢?在国际上,降价拍卖是一种非常通用的方式,与增价拍卖和招标拍卖同属三大国际通用方式。由此可见,不论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还是从拍卖实施过程来看,一个拍卖标的只有一人应价,不但应属有效,而且可能更大的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只有在某些人为了满足某些目的而采取恶意患通、欺诈等手段,人为地造成一个标的只有一人竞买,则拍卖属无效,并且应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严惩不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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