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拍卖业协会章程 (经2019年1月21日第四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深圳市拍卖业协会”(简称:深拍协),英文全称:Shenzhen Auctioneers Association (缩写:SZA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成立的深圳市范围内拍卖企业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的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桥梁、纽带、协调、服务的功能,服务会员企业,规范协调会员企业,维护拍卖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增强拍卖行业的凝聚力和行业自律、自我发展能力,促进深圳拍卖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深圳市民政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以及深圳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中路17号国际人才大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㈠ 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拍卖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提出行业相关立法、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行业改革发展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㈡ 承接政府部门交办的相关工作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制定行规会约,开展行业自律,促进企业规范化经营管理。 ㈢ 依法开展行业统计调查,收集发布行业信息,推广行业宣传,为政府相关部门和会员提供工作支持。 ㈣ 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建议,协调解决行业发展和企业经营中出现的问题,维护行业和会员合法权益。 ㈤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开展行业经验交流、表彰先进,举办各类信息、技术交流和培训活动,促进企业之间的协作,提高行业员工队伍素质。 ㈥沟通本会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协调本会与其他组织的关系;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争议,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㈦组织开展行业公益事业,增强拍卖行业企业的社会责任。 ㈧承办政府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本行业的企业。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拥护本会的章程; ㈡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㈢持有合法有效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㈠提交入会申请书; ㈡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㈢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㈣由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㈠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㈡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㈢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㈣对本会工作的提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㈤有权要求协会对其合法权益予以支持; ㈥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㈠遵守本会章程; ㈡执行本会决议; ㈢按规定交纳会费; ㈣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㈤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㈥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㈠ 会长、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0元; ㈡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㈢ 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㈣ 监事单位和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行规行约以及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惩戒。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㈠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㈡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㈢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 ㈣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㈤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㈥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㈦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㈧决定终止事宜; ㈨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章程制定或修改应当经参会会员的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会会员半数表决通过。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为会员(或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㈠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㈡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㈢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㈣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㈤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㈥决定本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其开展工作; ㈦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惩戒; ㈧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㈨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㈩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重大事项须无记名投票表决。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十项职权。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半数以上通过。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应当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须符合下列条件: ㈠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㈡ 熟悉行业情况,具备相应专业知识; ㈢ 从事本行业业务二年以上; ㈣ 无不良个人信用记录; ㈤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中会长、法定代表人、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㈥ 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可实行轮值制,由副会长延续轮值。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拍卖业及与拍卖业相关工作的,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另行选举人选担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4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会长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延长任期。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㈡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㈢提名本会秘书长聘任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秘书长为专职,采用聘任制,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㈠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㈡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㈢提名本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㈣ 参加会长办公会,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㈤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设监事3-5名(包括监事长1名),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㈠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㈡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㈢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㈣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监事列席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议,确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㈤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监事会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信息公开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㈠会费; ㈡捐赠; ㈢政府资助; ㈣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㈤利息; ㈥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经费支出: ㈠办事机构的行政办公费用,包括办公设施、用品,专职人员报酬等; ㈡召开会议和举办活动的费用; ㈢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作咨询授课等付酬; ㈣其他合理支出。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三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本会应当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本会应当向会员公开下列事项: ㈠ 会费收取情况; ㈡ 服务项目收费及其他收入情况; ㈢ 经费使用情况; ㈣ 监事会、理事会决议、决定; ㈤ 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及其他工作人员与本会关联交易情况; ㈥ 章程规定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经费使用情况每年至少公布一次。 第四十四条 本会所属行业或者相关行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应当向全体会员发出警示通报: ㈠ 发生重大服务质量事故或者重大腐败案件的; ㈡ 媒体披露有关服务质量或与行业相关问题的; ㈢ 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向本会通报有关服务质量或与行业相关问题的; ㈣ 发生其他严重影响行业声誉事件的。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㈠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㈢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㈣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9年1月2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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